【大清律例】卷三十七至三十九.pdf

定四庫全書 大清律例卷三十七 刑律 下 官司出入人罪 罪 凡官司故出入人罪全出全入者 官吏因受人財及法外用利 者坐 官吏 石 全 徒 故 罪 加 以全 O 罪 减重作輕以 父定四草全書厦 大清洋创
凡故增苔徒如犯苔一十故增作杖八十徒二 年徒三等折杖六十原色杖一百通折杖一百 六十除犯苔一十合坐官吏剩杖一百五十 未决者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 十除犯苔一十合坐剩杖一百三十其剩罪 俱全抵不在收之限 凡故增执徒如犯执八十故增作杖六十徒 年通折秋一百二十除犯該杖八十合坐官吏
凡故增輕徒徙重徒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故增作 执九十徒二年半徒四等折杖八十除犯該徒 年折杖二十合坐官吏剩杖六十以徒徒 不 必色杖一百算也色算其罪亦同未決者 减一等杖八十徒二年折杖六十除犯折杖 二十合坐剩苔四十 凡故增徒流如犯杖七十旋一年半通折杖 le 大清津创 百四十故增作流二千里折徒半年三流原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