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卷四十一.pdf

定四庫全書 大清律例卷四十一 杖 六十 吏律 贡非 人律 上書及奏事錯當言原免而言不免當言千石 上書奏事 奉 大清律例
赋役者及所忆之人.漏自己及他人成丁 人口不附籍及增减年状妄作老幼疾以免 差役者一口至三口家長杖六十每三口加 等罪止杖一百〇所忆之人同罪.里長官吏 知情者 脱漏庐 乞養姓义子以宗族者.若以子與姓人 嗣者O立嗣係同宗而尊卑失序者 立崎 律 大清律例 -212
功臣之家除赐公田外但有田土入籍納當 差遠者一至三杖六十每三加一等罪 止杖一百徒三年.若里長及有司官吏检踏 律 田 强種官田一敢以下者杖六十每五加一等罪 官 典雇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