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经校释】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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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經核第十五 吴縣曹元學 人後者為其父母報理 日云為人後者為其父 也若然既為本生不降听至杖章者亦是深抑厚 嫌同於所後之母也案齊衰三年及杖期是子為 母本服若出後子為本生父母服之则降父不降母 醴經校释卷十五 矣且二服亚於斯是極尊極重之服非出降者親者何也隆於所後也其所以不計其親疏者何也 隆从所俊亦不得薄於所生也先王之制服所以炎 致其情而无憾也程氏瑶田谓制禮之初立後容取 於疏遠為疏遠者後本生之親等於路人不可故 殺之降一等而進疏遠而近之是加隆之无服 而轉出也弼案立後之法由親及疏谓不限於親者 可谓主於疏者则不可為本宗降一等之服因 為疏遠者後而制则尤不可如其當日立後設 專取昆第之子若父昆弟之子将不制本宗服 一禮經校释卷十五 平此服是推本親而遠之非進疏遠而近之既云降意專主于本宗使立後惟取昆第之子亦决不以 世叔父服與本生父服同而不特制此服也此服 後親疏不定而始制一律之服降之羲出於大宗降 一等之义仍出於小宗也段氏餘興此數語多岐 惜哉云報者氏云既深抑之使同本疏往來相報 之法故也酮案報者其父母以旁尊自處所以成其 子子於大宗之義也然亦自本生父母之旁尊非 世叔父之旁尊人後者自有大宗之世叔父在不 經校卷十五 得同世叔父之旁尊尊本在旁也本生父母之旁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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