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按语】卷六十八 - 潘氏海山仙馆番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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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按語卷之六十八目錄 刑律 断下 官司出人人罪 群明冤枉 有司决囚等第 验傷不以實 决不如法 長官使人有犯 目大清律例按語卷之六十入 刑律 断下 官司出入人罪 官吏因受人財及法外用刑而故 加 入但 者舞流一等折徒半年入至死罪已决 徒一 等折杖一一 若罪 者罪亦如之 一官司出入减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析杖一百四十除犯該 收晴之限 一十合坐剩杖一百三十其剩罪俱全抵不在 凡故增杖徒如犯杖八十故增作杖六十徒一年 通析杖一百二十除犯該杖八十合坐官吏剩 四十未决者减一等杖一百除犯該杖八十合坐 剩管二十 凡故增杖流如犯杖八十故增作杖一百二下 五百里流二等析徒一年三流原包五徒析杖二 二官司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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