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规汇编】八.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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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编 司 法第十一司法目 禁各縣监所牢頭頭等名目并分别隔離移禁合(民 民事刑被告人.例(民一二 第四教育給術生 少年犯酌予寄禁於反省院(民二一)四四 反革命犯奥普通犯隔禁押(民一九)四四 各监長期及短期人犯分别移轉執行合(民一八)四三 各新监典長應督筋教師證照處務规则切實施行合 各新人犯之教方法及教師之还應安规劃進 教用書部核(民一.七九 注意整理所人犯戒事项其不職各員事由星 各所對於已未决人犯不得温施戒具合(民二)四五 各省监循教仰辨法呈核合(民一七 各縣监所人犯不得任其出外買賣物品合(民一七)四五 各所反革命人犯應特别密戒命(民一八)四五 戒方法不以害人犯生命為目的合(民一八)四五 令(民一一第十一司法目 反省院訓育情形一表仰照報合(民二O)一一四 反省主作大(民二)一二 律師在各縣司法公署管整内不得受任法律問合(民 四 律師章程(民 第三款律師 第一通 第二项格 律師(民二一)翻官退後一年内不得在原任法院管辖隔城內執行 推检各員退後 律師非受當事人委能執行法定務時法院無特為 行律民一一一 一年内不得在原任法院管韩區城内執 甄拔律師委員會章程(民一六)律師登.章程民一六)第项登蓄 凡已未登各律師愿分别覆驗及换給書辨法通告(查庭未便律席(民一八一一九 民事調解處未便特設律師座位應與調解當事人等合 未經限覆驗换律師其原有资格確無疑者一律以 上海外國律師書及執行職務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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