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契约论】余凌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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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次 一、引1言:行政契约在现代行政法中的崛起 及其引发的理论问题 二、行政契约的含义 1、西方国家行政法上的契约 2、我圆行政契约的界定 三、行政契约的分类 1、西方国家行政法上的分类 2、我国行政法上的分类 四、行政契约的功能 1、扩大行政参与、实现行政民主化 2、弥补立法不足、替代立法规制 3、搞活国有企业、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促进国有资产的增值、推进经济体制改革 4、弥补组织法、具体落实责任制 五、行政契约与依法行政 1、西方国家行政契约与依法行政的互动适应 2、我国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契约中的责彻 六、民法原理在行政契约中的规用 1、摇用民法原理的理论基础 2、授用民法原理的范图与是政治策略(politicalstrategy)的一个重要方面”.德国出于行政实务上之事实需 要,不顾理论上存在诸多反对意见,在草拟符腾堡行政法典和行政手续法时,对行政契 约作专门规定.在日本,行政机关在市町村间教育事务的委托等行政事务方面、作为行 政活动上必要的物的手段处分、管理和取得财产方面、利用公共设施与公共企业方面、有关财政补助以及公害防止等诸多方面都积极地借助合同方式进行处理,我国行政契约的产生,与责任制思想的出现和向行政管理领域的渗透,以及经济体 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而引发政府职能和管理手段变化有关。为相对的.在法治国家,人民仅能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服从之义务,质言之,人民亦有 其限度内之自由意思,基此限度自由意思而缔结契约,在法律上应属可能。”“居于对 等地位的行政机关之间关系如果没有法律予以调整或者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自然可以 通过协商解决,比如,跨省、市间政府互相签订的关于道路交通管理、资源保护、环境 卫生、经济技术合作以及人才交流等协议:甚至行政机关为调动其所属的下级机构或公 务员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在布置行政任务或落实责任制时也开始采用协商方式,例如,1988年9月10日陕西省政府与10个地、市的专员、市长,以及25个省级厅、局级的 厅、局长签订的1988至1992年经济目标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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