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研究 - 熊志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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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法律系(本校填系、所):专 业:诉讼法专业 研究方向 民事诉讼法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江伟敬授(在职人员填后者):论文主题词:_三人绪论 第三人,是相对于民事诉讼中利益对立的当事人双方而言。根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 之间的诉讼标的认为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而案 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根据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参加诉讼的方式和诉讼地位的不同,民 事诉讼立法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 三人两大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 他组织第三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二人以上.世界各国大都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制度。个诉讼不能产生的效果.对法院而言可避免因重复受理、审判而带来 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所以,第三人介入诉讼对诉讼主体来说 都是经济的,比较而言诉讼效益也是较高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在各国民事诉讼立法中都占有一席之地,同 样地研究好第三人制度将对民事诉讼法学取到促进作用,因为民事诉 讼中第三人不但涉及到当事人理论问题,而且第三人不但在一审程序 中出现,而且在二审、甚至审判监督程序中也会出现,所以会给审判 程序带来一系列问题,如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问题,其享有什么样 的诉讼权利,承担何种诉讼义务。研究好第三人将有助于这些问题的 解决,也有助于当事人理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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