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周报】二十四 - 银行周报社.pdf

銀著 行 调 報 目錄 第 三十卷 第二三十六期 份 中国 國 出口總 第 棉 敷 我 一四五九號 有 八 國今年七 十萬 個月國際贺易美店 出 第口1 經開 復 銀行之保 於修正储蓄銀行 經濟 行 行法草案之意見 潘朱 逹哈斯 成開煌 業理 担 起将 税九九 四 微 開 收 款 年度所 特 征 各大 所利很 八日 份 月 得 都 税 份 市 生 算 将 活 额達工 常平盒 指 交所 五百五十元 得 天津 中各地 税微 課 交准 分 八 行 復辨交月千位 海 海 經 市 市 统 濟 票 券據 交 市 場換 計 所 年 月 價統 统計 计計表 湯 心 俄 國際要 開 市計提 產世 場 高物
草案第十二條规定 銀 行 调 報 草案第十三條對於普通銀行划蓄部之本有用第四條之规业務但以實收资本至少五百万元者限 本洪施行前業已星淮兼營业務之銀行其實收粪本總未 普通銀行得依照本法之规定呈請财政部核准營银行 法技術上未免疏漏(四)信公司能否營蓄未加明文如可 定而草案第十二條對於普通銀行營者之實收餐本總硬 性规定為至少五百为元抑若在商業單地方未得呈诚縮在立 草案第十三條规定 遂五百万元者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内得不依本條第一项之规定』 普通銀行營銀行業務其部之本數適 既於储蓄法规中加以规定信公司之營似亦應规定及之 其資本應為何草案亚無规定情理信公司之得營储蓄 自無疑義或將於信公司洪中规定之然
银 行 调 蓄銀行對於前條第八之存放不得超過其不款 報 開於存教及業務之 四 不在此限 法第八條一储當銀行對於前條第一第二之有僧券篇 百分之十但有前條第一第二雨款之券及有券為抵押 蓄存款 活期储蓄通知蓄存款<一)整存付之定期蓄存款(一)時付之活期蓄存款(二)容存整付之定期蓄存款 稍金新十分之一 同一公司發行其收受不 銀行對於前條第二款之放總 不得超過公司已本及公 不得超過其存 定期蓄(一)保管務(四)分期付息之定期蓄存款(三)整存零付之定期储蓄存款 五分之一 十五分之一 銀行對於前條第四款之放 不得超過其不款 其他務(1三)國内允(二)代理收付款项 四)代理置有價券 二[wshop_paid show_buy_btn="tr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