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周报】四十三 - 银行周报社.pdf

海 ¥(二) 經開 於 修 復 论 正 之 储蓄 銀 遠 景 銀著 行 行法草案之意見 调 報 目錄 潘朱 達吟斯 第三十卷 成閣煌 第三十六期 份 進 中 起 國 世 将 出 四 外口總 年 總 棉 收 第 特 存 所 種 底 我 共 一四五九 過份利 利得 有 國今年 税 八 利 得 十萬 预算 七 税 包 月國 八 達五百五 所得 際贸易+税 億 微 新 美店 第口法 八 二 通调 滨 經濟棠 湯 心 儀 國 际要開 市计提產世業理易份担 税 稻 九 殺貨款 九 開 征 界四大國家小存最 各大都市 份 生 将設 减 活 常 美 指 平盒 銀 行 五千 中 天津 零 各
上海市券市场歷年市價计(一)草案第十二规定 銀 行 普通銀行得依照本法之规定呈財政部核准營蓄銀行 报 草案第十三條對於普通銀行划蓄部之本有用第四條之规 定而草案第十二條對於普通銀行營者之實收餐本總即硬業務但以實收资木至少達五百茁元者限 遂五百为元者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内得不依本條第一填之规定』 本法施行前業已淮營當業務之銀行其實收資本總未 性规定為至少五百为元抑若在商業簡單地方未得呈诚縮在立 營其資本應為何草案亚無规定機情理信公司之得營 法技術上未免疏漏(四)信公司能否蓄未加明文如可 草案第十三條规定 既於蓄法规中加以规定信公司之營似亦應规定及之 自無疑義或將於信公司法中规定之然開於普通
海市證券市场歷年市僧统計表(一 銀 當銀行對於前條第八款之存放總不得超過其存款總 百分之十但有前條第一第二雨款之借券及有價券為抵押 於存款及業務之 活期储蓄 四(二)近知蓄存款?時收付之活期蓄存款 者不在此限 同一公司發行其收受總 法第八條一銀行對於前做第一款第二之有券為 不得超過公可已資木及公 蓄存款 定期蓄 一)存整付之定期蓄存款(三)些存容付之定期当蓄存款(二)容存整付之定期有款 五分之一 金额十分之一 銀行對於前條第三款之放總不得超過其總 其他棠(保管游(三)國内代理收付款项(分期付息之定期蓄存款 十五分之一 二十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