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皮书】十一 -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pdf

【白皮书】十一 -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pdf

中华民國政府興荷蘭王國政府間空中運輸協定 第 條 此方給予彼方在本協定附件中所规定旨在立該附件所空運業務(此後簡稀同意之業務L)之權利.第二 條(一)同意之業務立即開辨,抑或日後開辨,悉由接受權利之一方任意抉選,但其開辨不得在(甲)接受權利之豹 航空組給予適當之營業許可以前(在不達背本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之规定下,此營業許可應速給子)又在事或軍事 一方,未經指定一航空粗或敷航空粗經營规定之各該航線以前;亦不得在(乙)給予權利之稀豹一方,未經對各該有開 占區城内,或受其影之域内,開辨,經主管軍事官之核谁。第 五 條 此方所發給或確為有效而現仍有效之適航書、任書及執照,稀彼方為經營同意之業務之目的,應承 及執照之權利.其為有效,但約此方得就其士上之飛行,保留拒承彼方或任何其他國家對該此方民所發給之勝任書 第 冏六黃 條(一)稀此方開於事國際航空之航空器之進人或離去其颌土,或關於該航空器之在其士内經營及飛航之法律规 章,應不分國籍,適用於彼方之航空器,應由該航空器於其進人、去或留在該豹此方士時遵守之。(二1此方開於航空器所載乘客、航員或載貨進入或離去其士之法律规章(例如開於入境、報關移民、照 乘客、航員或載貨 開務及之规章),於稀彼方指定之各航空之航空器所載乘客、航員或載貨留在此方士時,應除在文羲上须另作解释外,本協定及其附件所载下列用语之意羲如左:(甲)航空官應一一,在中華民國方面,指目前之交通部部長及有執行該部長現所行使之務或類似務之任何 務或類似職務之任何人或機關.人或機關。在荷國王國方面,指海牙民用航空局局長或巴達維亞公共工程與交通局局長及有權執行各該局局長現所行使之 空粗以經營該通知中所观定航線之空涟事業。(乙)一指定之航空一,指此方航空官對彼方航空官以書面通知其為依本協定第二條所指定之航(丙)十L一,具一千九百四十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所訂之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二條所確定之意羲。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返回 下载地址!有问题:cuwen@foxmail.com(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