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皮书】六 -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pdf

際例所給予之權利優例及豁免 際法庭作最後裁判 稀豹此方有向彼方派遣及自彼方接受外交代表之權此等外交代表在約彼方颌士内應享受通常承之國際法原及國 中華民國與菲律贫共和國及雨國人民尚愿永敦和好歷久不 中崋民國菲律賓共和國友好條約 第 第二條 第 第 四 三 條 條 條
菲律賓獨立第一年四月十八日訂於菲律賓共和國馬尼刺城 中華民國二十六年四月十八日印公一千九百四十七年 本約用中文英文各籍雨份中文本舆英文本有同等效力 為此雨全權代表將本豹字盖印以昭信守 雨約國應各依本國惠法所规定之手批准本約本約自互換批谁書之日起發生效力批谁應在菲律馬尼刺城互换 本规定不用於菲律寳共和國現在或將來給予美利合衆國或其國民之優例 雨稀豹國同意速另訂一通商航海條 豹此方之國民在彼方倾土内開於各法律手司法事件之處理及租税之徽收應享受不低於所給予彼方國民之待遇 第 第 第 十條 九 八條 條
TREATYOFAMITY BETWEEN THEREPUBLICOFCHINA AND THE REPUBLIC OF THEPHILIPPINES The Repubiic of China and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animated bythe desire to strengthen and perpetuate thefriendly relaticns so happily existing between them,haveresolved to conclude aTreatyof Amityand to that end hav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