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皮书】四 -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pdf

中美空中運輸协定 之標方武而訂之决案,為互相鼓關與促進中華民國及美利合浆國間之健全經濟發展起見,兹同意彼此领土 雙方政府,於一千九百四十四年十二月七日於伊里諾芝加哥國際民用航空會因探用臨時航空路線及業移協定 第 間空運业務之設立及發展,應依左列條款之规定:條 日後開辦,悉由受權之一方任意抉選.雙方授予在本協定附件中所定而為设立國際民用航空路線及业務所必需之權利,无此頂业務立印開辨,抑或 第 二條(甲)俊依第一條受權指定一航空或數航空粗經營有關航線之一方,業巳准許一航空經營該航線時,前 之各航空業移,應立即開,又授權之稀一方,在不遠背本協定第七條之规定下,必給予各有關航當之 營业許可,但經
仍愿免殺關税、检查费或類似之税费.以及航空器材,於其進人或雕去稀的彼方土時,此供應品保該航空器在該稀彼方土内飛行時所使用或消耗者 第 條 約此方所發給或確為有效之適航,腾任書及執照,為經營附件中所之航線及業務之目的者,彼方應 三.承其為有效,但雙方保留拒艳承他國對各該本國國民,為在各該本國土上飛行而發給之腾任書及執照之權 第 六 條 章,應不分國籍,而適用於稀彼方之航空器,應由該航空器,於其進入,離去或留在此方颌土時遵守之。(甲)稀此方開於事國際航空之航空器之進人或離去其土,或開於此航空器之在其土内經營及飛航之法律规 務及之规章,愿由稀豹彼方航空器内之此等乘客,航員或載貨,於其進人、去
任何人或機開,在美利合乘國方面,為民用航空局及有權執行該局現所行使之職務或類似職務之任何人或機關。(甲)航空官廳L一,在中華民國方面,指目前之交通部部長及有權執行部長現所行使之任何職務或類似城務之 所指定之航以事於通知中所特定航線之空遵事業。指定之航空粗一調,指豹此方航空官,對豹彼方航空官以面通知其為依本協定第二條(甲)(丙)『土)一,具有一千九百四十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所之國際民用航空公第二所確定之意羲。(丁)一千九百四十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所之國際民用航公第九十六條(甲)(乙)及(丁)中所列之 定義,應予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