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皮书】十八 -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pdf

中美關於進行抵抗侵略爭期間適用於互助之原则之協定 文 大不列舆北愛丽南合王國首相於一九四一年八川十网山所為合宣言即通稀大西洋常所包含之宗旨奥原圳之共同網 鉴於中華民國政府及美利合浆國政府既經字於一九四二年一月一合國言,业巳接受美利合國統及 防術至為重要.又於美利合杂國總依照一九四一年三月十一Ⅱ之國會案已决定中華民國低抗使路之防,對美利垦合黎之 义鉴於美利合衆國對中华民國已給與蓝正給與援历,以抵抗略.又於中华民國政府接受此援助及美利合聚由於給與此拨吻而應得之利之條件,宜延缓至援助防之 已明悉時,及主局勢之進展足使對中华民國及美利合國有相互利益且對世界和平之建立與持有所促進之最後條件
第 條 當即探取此行助或付此種收.充分保護對此防物品或情報有尊利權之美利合公民之作何權利時,中華民政府經美利垦合录總之要求,第 條 為有用者,或對於美利合聚另有用途者,中華民國政府依美利學合國總之决定,在現時之紧急狀况停止之後,將 凡依照本協定所移轉之防街物品,其未堤、失或消耗,而美國統决定,對於美利合浆國或西半球之防 即以其返還美利合浆國.第 六 條 經美利垦合浆國税代表其本國接受或承之一切财、服務情报、便利或其他利益或事项,應充分子以計及。
公 九 四 二 年 六 月 作 华 盛 策 字 业 盖 章 中董民國政府代表:中华民國外交部部長 宋子文 美利垦合聚國政府代表:美利合浆國國務 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