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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工作手册(二十七) 卢炳瑞主编


司法鉴定工作手册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 1998年3月2日教基2号 第一条为使流动儿童少年依法接受规定年限 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 《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流动儿童少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儿童少年是指6至14 周岁(或7至15周岁),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 暂时居住半年以上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第三条流动儿童少年常住户籍所在地人民政 府应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外流.凡常住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应在常住户籍 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常住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 的,可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