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六十卷新集至治条例不48992(元)官修.清光绪三十四年刊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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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禁平民身死至元二十九年行御史為浙東道廉司 港禁死損罪因至元二十七年文月初二日尚書省咨據御 拷無招人致死至元二十四年二月 五三 招伏移准御史呈奉中書省付送刑部得縣尉朱 十一名枉禁身死後獲正贼真胧取到婺州路枉禁平民 付刑部决外合下仰照 縣主薄劉仲招代都壹御史提七十七下器職除巳 人劉四五六名止缘淹滞在禁因病身死取到權縣尉本 史臺呈備监察御史屋彰德路安陽縣縣尉司将偷牛 其餘有招人數就便量情决施行 仕標附公罪過各咨請委官與按察司官一同依上断决 打以致因傷身死情罪各量决三十七下解見任别行求 到官使令牢子張瑞等将潘興当缚创用具身拷 劉二到官指證明白将潘與依理問却不合不候劉二 二雨簡來費語句有潘興等不招自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