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六十卷新集至治条例不48989(元)官修.清光绪三十四年刊本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六十卷新集至治条例不48989(元)官修.清光绪三十四年刊本.pdf

出 检法式 刑部卷之五 某字號勘合書定生前致命根因漂注于後 某路某州某縣某處某年月甘時驗到某人形用 殺 雨腮 雨太陽穴 慎心 仰面 检驗 兩耳 雨眉 偏左偏右 洲郎五 耳输 眉 额門 典章四十三 耳垂 雨眼胞雨服雙睛 耳 额角大德八年三月 二一五 等事情纷無不能概理宜明定罪倒通行遵守施行 或漏露所事状或將初拾状興检官司扶同检驗 者或因而不或不明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當 官司請官驗或有官可那而缺或應近而遠 差過時不發或至戀受而不受或不親臨祝或承他 此使死者幽冥之冤柯由得雪本省看晃傷或 合虚套原告同因原告绝文状不唯官史通同 無堪信迹必追究往來答扣换州縣司史通行 合已死之人作自或投井焚自傷残害身死中間 能復检既見復官司不能復初检官吏因而作骅控 有申到狀複官司不能即到前以致已发變不 重凡有告傷身死者不行随即飛甲检初检官司 判送河南行省咨德府申见各處有司不以人命為 右件前頂致命根因中間但有脱漏不實符同控合增 傷官文人等甘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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