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例》(明)不着撰人_明万历间(1573-1620)巡按山东监察御史王藻重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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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知特敕六部都余院官將大 内條目其要附載於律 去今俊法司只依律舆大 其年一切榜丈禁例畫行革 罪合刺者除棠逆家律 該載外其餘有犯俱不刺雜 犯死罪徒流徒苔杖等刑 成書刊布中外使臣民知所 悉照今定罪條例科断寫 守 洪武三十年五月 日軒以来代有刑官而五刑之法渐著其弟 可複知遠魏文候師於李里始采國刑典造 又行漢律馬十八篇晋費光又魏律馬二 法經六篇漢和加以三篇通號九章曹魏 十篇唐長孫無总等又取漢魏晋三家择可行 者定為十一篇大乐皆以九章為宗歷代之律 至从唐亦可集厥大成矣洪惟 皇帝陛下受億兆君師之命登大寳位保人臣民擎 弗怠其訓迪臣復数千言唯恐其有犯 慈愛仁厚之意每見言外是大舜惟邢之恤 之義也矜愚民无知於罪法司奏 然弗蜜多所宽宥是神禹见辜而泣之心也 唯墨之吏承睡元不白聚中之沙砾禾 黍中之粮券也乃不得已假峻法以之是以 生斯民也今又特 御以来屡大臣更定新律至五六而弗倦者凡欲 敕刑部尚书劉惟重會跟律以協厥中而近代比或益或仍其舊務合重輕之宜云謹俯伏 百二十三條合六百有六分為三十卷其开 進奉 關廷 表以 臣等誠惶誠恐稽首首謹言 等上表 洪武七年 日刑部尚書等官臣劉唯 重修問刑條例题稿 為申明條例以一法守事該委官先任湖廣道 察御史今大理寺右寺丞胡植雲南清吏 司郎中松山東清吏司暑郎中事主事吴維 先任左寺暮左寺正事左评事今福建郡 本部尚书輸茂坠等题為奉 武府知府羅時霖呈各奉本部院寺帖先 命陳言以实修省事内開一款前事寫惟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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