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例》(明)不着撰人_明隆庆元年(1567)巡按湖广监察御史陈省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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喆以昭示民間使知所 避又有年矣然法在有司 民不周知特勒六部都察 院官將大内條目其 要附載於律其年一 团榜文禁例行革去会 後法司只依律興大 罪合刺者除堂逆家 律該載外其餘有犯俱 不默刺雜犯死罪徒流 徙苔放等刑悉照今定 罪條例科断寫成書法經六篇漢何加以三篇通號九章曹魏 可復知建魏文候師从李始采國刑典造 十篇唐長孫无等又取漢魏晋三家可行 又衍漢律十八篇晋買充又魏律二 至从唐亦可集厥大成买洪惟 皇帝陛下受億兆君師之命登大位保义臣民 梦弗怠其訓迪臣復數千言唯恐其有犯 慈愛仁厚之意每見从言外是大舜惟刑之恤 之義也矜惆愚民無知陌从罪法司奏鞭 唯里之吏承元不白聚中之沙砾禾 然弗寧多所寬看是神禹見而泣之心也 乔中之粮也乃不得已假峻法以之是以 生斯民也今又特 新刑部尚惟重會果律以協厥中而远代比升明管 百二十三條合六百有六分為三十卷其間或 關廷投 損或盆或仍其務合重輕之宜云謹俯伏 等上表 洪武七年 月 重修問刑條例題稿 題為中明條例以一法守事該委官先任湖廣道 监察御史今大理寺右寺丞胡植云南清吏 司即巾劉松山東清吏司署即中事丰事離 默先任左寺署左寺正事左事今陛福建邵 本部尚書喻戊坚等題奉 命陳言以修省事内開一前事惟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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