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公报1927》11_12_国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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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民國郵政局播號為新闻類 中華民國十六年十一月 第八期 國民政府公報 國民政府秘書處印行國民政府公報第八期法规+九 持械划四者 八私聚浆持械拒捕者 結合大帮肆行劫者 三 王 因人聚浆以强暴叠迫脱逃之首魁及教唆者 行封而故意殺人或傷人致死或致疾或傷害二人以上者 国 西 在海洋行划者 聚衆划而執持榆械者 金 於盗所强轰婦女者 放火燒他人所有物當左列之一者(一)在城及其他人煙稠密處所之建物(二)藏硝磺彈成軍需品之育及其他建物現有多集會之寺院場旅后及其他建桑物(三)多案執业或止宿坑兵學堂病院救濟所工場寄宿舍舍及其他建物 第二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诚本刑一等或二等(五)现有多浆乘坐之船艦 犯前條第一款之罪未得未加害而放被携人者國民政府公報第八期 法规 院院長於每月日棠司法部及省政府其由軍除判執行愿由直辖軍最高級長 四 第十條 第十一條 官於每月末日分报軍事委員會 本医施行之期間皙定盆六调月 除本例规定外刑律及其他特别刑法仍適用之 第十二栋 本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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