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公报1929》3_国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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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拼號立券按照包送寄之報纸 中華民國十八年三月一日星期五 第壹零伍號 國民政府公報 國民政府文官處印局印行國民市 公载 法规 第一.五號 第五條 第六深 第四條 大学委具會以教育部部長為委員長 大學委員會须有全體委員牛数以上出席方得開會 大學委員會年大會二次均由委員長召集之遇必要時得由委員長召集臨時會 第七條 第八條 大學委員會開會時由委負長主席 大學委會設秘书一人由教育部秘任之 委具長因事缺席時得由委會於到會委具中公推一人為臨時主 第條 第十 第十條 大學委會中之國立大學校长因事不能出時得派遣八表列 大學委良會因區城及時期之關係遇必要時得大學委員會分會其條例另定之 大學委具會遇必要時得召集各地方行政區域最高教育行政長官或其代表列席會 第三條 第十三條 第十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大學委會决事项由教國民政府公報 法 四 第一.五號 政國中 第二條 第一條①華回國宝樊勋法 中華民國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本法所為實業之圍如左 凡華僑回國興辨实業得依本法樊勤之 二 一 二 開於製造事業 關於交通事業 關於建事業 第二條 四 五 關於晨事業 關於其他依法尤許人民經之事业 華興辨第所列各種實業欲受本法之奖励者须品請侨委員會轉主管機關核准 第山條 第五條 方得辦理 華僑興實業為其安全之必要得当地官署特别保護之 華僑興辦实业得請僑務委員会咨請交通機於其需要材料及出産物品予以上之便 第七 第八 利 華僑興辦实業得請僑務委員會派遣專員或行知地方官署予以指導保護 華僑興辦臨有成者得由僑務委員會呈請國民政府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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