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公报1929》7_国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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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据號直券按照色之報 中華民國十八年七月一日 星期 第贰零伍號 國民政府公報 國民政府文官處印局印行國民政广 業技師分左列各科 第一O五號 三 二 治金 探科 用地質科 科 其他關於各科 第四條 年 以上之寶習經驗得有明書者 凡其左列各款查格之一得向該管官署聲請登記為技師 在國内外大學或高等事門学校修習農工專門學科三年以上得有業證書花有一 三 蕃查合格者 經考試合格者 理農工各所技術事有改製造或發明之成或有於事門學科之署作經 第五 二開於業務之執行有達法情事猿確整者 因業務上之玩忽或技術不精致他人受損害者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聲請登記其已經登記者得销其登記亚追微技師書 第六條 第七條 则由各定之 技師之登記由各主管部行之 技師格之查由各主管部派專門人員組技師查委員會行之技師查委員會 第八鸿民政府公限 第二の五號 國民政府命 兹制定技師登記法公布之此合 十八年六月二一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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