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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
- 国民政府公报
- 类别
- 报刊
- 系列
- 《国民政府公报1929》12
《国民政府公报1929》12_国民政府公报中郎收拼號立券按照包寄之料纸 中華民國十八年十二月二日垦期一 第叁叁肆號 國民政府公報 國民政府文官處印局印行民政府公報 法规 二 第111四號 第七百六十四條 第二章所有權 第一節通 物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因抛而消.第七百六十六條 第七百六十五條 除他人之干涉.所有人、於法合限制之内、得自出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排 物之成分及其天然息、於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仍於其物之所有 第七百六十七 人.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奶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求防止之.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 第七百六十八條 第七百六十九條 為所有人.以所有之意思、五年問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國民政府公载 四 第11四端 訓 國民政府訓合第二一四四號 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合天津特别市市政府 合遵事奉 中央執行委員會函據本万天津特别市整理委員會呈送該會暨所各下极部及民案十 八年度预算請核示等情到會兹經本會第十八次财務會决、照原案核准市委會每 月經费预算一万三千元津贴民案團体一千元補助下级部三千元由津市府照抖查津 井經函逢贵府合該市府照在案除合知該整委會抖分函外特案函請查照轉命天津 贴民案圈體一千元補助下级部三千元兩项業經木會第十五火财會决由津市府耀照 照案搬發為要此合:國民政府訓合第二四五號 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特别市政府合照為荷等因奉此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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