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公报1930》7_国民政府公报

中都郵政號立按照總包寄逸之报纸 中華民國十九年七月一日星期二 第伍零玖號 國民政府公報 國民政府文官處印局印行
五 六 四 泉地 爆布地.公共需用之天然水源地.七 名古.其他法合禁止私有之土地.市區域之水道湖澤、其沿岸相當限度内之公有土地、不得變為私有.第 九 條 部分者、其所有權為消.前第一所列水道湖澤之私有岸地、因或浸而變成水道或湖澤之一 第+條 其所有權.地之所有權人有依法取得其所有權或使用、收之先權.第八條第一所列之水道湖澤、其岸地如因水流變还而自然增加時、其接連 前项或浸触之岸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 第+一 條 水道因天然變而成新水道時、新水道所經土地之所有權、為消。
第 九 條 於減少面稽地段之所有權人.區城内土地之全部行划分将里刺地段分配於原土地所有權人.前條重測地段,比原地段相差之面,應由增加面地段之所有權人補 第 條 及其他公其用地、應按照重制地段面此例分之.前條補法、適用本法關於微收補之规定。但為該區域內之道路、公 第二十一條 第四章土地測量 定之.土地測量為地籍測量興地实驗。其實旅計及測驗方法。由中央地政機關 第 第二十三 二十二條 條 册及地探報告截、呈中央地政機.地籍測量奥地实深除、愿於可能内同時為之.地籍測量及地質探、由主管地政横關執行之。於测量完竣時、造地籍 第 第 二十 四 五 條 條 册、呈中央地政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