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公报1930》10_12_国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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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都政拼號立券校照包寄之顺纸 中華民國十九年十二月一日皇期一 第睦叁隧號 國民政府公報 國民政府文官處印局印行第六 四 三考科目與所考之職務相當 考取人員之考試成確實及格 考試覆核應由原考試官署或主管官署將考試經過情形連厨左列各文送交考選委具 二 考試章程 考試官名册及履歷書 考試人員名册及履压書像片 四 五 試題及考取試卷 其他應行參考之文卷 考取人員現任職務及其服務成之報告 第七 具意見提交委員會會以三分二之同意决定之 考選委員會接受前條文件送交考試覆核委員會由委員長指定委員蕃查查移結後加 第八條 第九條 前项及格人名應公告之 考試核委員會對於各種考試得决定全部或一部之及格或不及格 公告後各該種考試之及格人員應將左列文件呈徽考試覆核委員會 三 履歷書 保書 原考試及格書 第十 四 最近四寸牛身像片國民政府合 兹制定考覆核條例公布之此合 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院设康公 第六三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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