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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十刘惟谦等撰 [大明律]大明律卷第二十二 刑律五 越 凡軍民公皆自下而上陳告若越本管 官司赴上司者答五十O若迎車 駕及登間鼓申而不實者杖一百事 重者从重得寶者免罪 砰 一民間凡有宽抑千於自已及官更由盖投首者各查提同罪原不分虚實俱立 案不行其被奏告之人用财買求原奏告 人脱逊者仍照词通提究問歸結 贺父盛倩等事情止許协所在官司陳 告提問發落O若有慕越赴京奏告者阁 罪返回奏告情不問虚立案不行 在京校對軍匠舍人等并各處運耀操 简官員渡軍起解軍匠物群等项人將无主人命官吏侵盗係官感覆并一應干 已事情俱要自下而上陳告若有幕越奏 告者俱問罪除四川行都司所属及雲 两廣各然引照回若四川其餘地方井南 北直課渐江等處各通四祈司理若将 不干p事混同開款奏告者法司详止 將干已事件開款施行其不干已者明白 開款立案不行 犯罪逊走來京奏者不分雲贵丽廣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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