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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十刘惟谦等撰 [大明律]大明律卷第二十五 律 犯 凡和效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刁杖一百O 切女十二岁以下者和同强论.其和 轰刁轰者男女同罪姿生男女青付夫 收春婦从大嫁其夫者若嫁取回來復他復職也未雪得久便把在 東的難來忘了又無理起來差他在 卿信要小回家轰宿似這等无籍之徒 也都影去遠亢軍了又儋州千户王典 軍收捕贼人因而將好百姓家婦人拿 回宿本婦不又将小刀松他手上戳律紋准实五年仍照軍職犯例癸回愿 籍為民既悠為民人數相應免其立功其 徒罪仍照例有力纳無力做工等项 落但問刑衙門問此等罪犯又有仍令 立功者事不歸一合通行查照施行等因 奉 聖上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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