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集解附例_十二 [大清律集解附例]

指七 狄合名捕断律俊周名选捕律痛復写 本悍洪经有捕號名埔律北奔兴队 天清律集解附例卷二十七 秀水沈天易先生原 武林洪岩山萌重 萧云务撑俱当杰星 荆律 捕卡 應塘非應皆在官之人也愿捕人朋您 捕官军您始弓兵及快手捕役之類是也 品 應捕人追捕罪人 應捕人自银民里兰方之级是 科此减舞之乘若茅設列白则三十 罪人未獲照名的案證明白都同成以 至藏科之仍惑罪 應人追捕罪人
不且以追捕名脱逃漏千 各與因同罪多宇指悠與非應捕雨票 人非谓承為数人冬终同罪也按狂法照 受故不船捕限者养即拜夫 不可令其繁追捕耳如同罪愿至死者 托 官 浦 儿 司 不 有 本行 罪 及 总 遗 追 明 人业 缓 城 知 皆應人 罪 人 芝 所 有 追漪 人 故在 耐 之之 假 處 心 控 而 故不 事 照印故富 背者俱分此罪人一等應捕人 一等各罪俱應分首往受财饮 日人 勒 上 所 犯 戴 之 照 B 罪 最 浦 藏之 重 之 不 二 等 然 之 科 後 仍如 罪 之 限 若 有 點不分肯知數人受財故一死罪之 相同故律日仍分首也名彻 能 不 及 捕 全 半得 皆 但 一 免 以 其 上
捕者徒至化钱一谋本死殺未者分之财聚深!云人以死失木百行流甲百人定保别四故证意 命下之事皆三箱罪不不甲至故可能明葬 應為之罪之徒十趙而行加造以死前科舆白人 捕重罪似人罪雨首埔未功意罪日同同的木 人不则應供而捕人见止不科人罪罪罪同歡 追可叉监报埔人坐乙行同未人招考供制 捕不富禁或人受得甲令罪後尚全成人 慎自以不坐财财矣丙乙乙如到日未科之减 人未據佚足较将九叉段埔丙甲官四定至例科 至夹超十如已人乙则也死以罪 死赏雨越不受段所死盖當不科不 者罪可有故事加财乙三受向城之至 法至其凝獲则报人则而手同真故應定创可 马死流以之追為同两故殺谋假織有格受照 善 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