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_卷三十二卷三十四 [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_卷三十二卷三十四 [大清律例]

定四庫全書 大清律例卷三十二 刑律 偽 非 是 候為从 杖 一百 为徙者 减一等.为六部都察院將軍督提鎮守不坐.害 一将印信空控寫他人文書投官司 O 盗用钦给關 典印信同有例 防 條例 為六部等衙門文書依律問外若為察 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及其餘衙門文書 科飲財物者問近充軍 儿非為各街門文書盗用印信者不分有無押 字依律坐罪若止套畫押字各就所犯事情輕傅韶旨傳以德出之 坐罪相博 為 首 提 品 凡傳 出 者 首 軒 殿 候 為 者杖一 皇后 懿肯皇太子令音者 為 绞 流.若 門官言語者杖八十為从者各減一等岩得財 而傳無 大清律例 者計腻以不枉法因 傳 得財 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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