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卷三十二卷三十四·卷三十二—三十四

《大清律例·卷三十二卷三十四·卷三十二—三十四》属于政治法律资料。本页展示资料概况及部分扫描内容,同时提供数字文件获取信息。

大清律例·卷三十二卷三十四·卷三十二—三十四 扫描预览第1页
专题
大清律例
类别
政治法律
系列
大清律例·卷三十二卷三十四·卷三十二—三十四

大清律例_卷三十二卷三十四 [大清律例]定四庫全書 大清律例卷三十二 刑律 偽 非 是 候為从 杖 一百 为徙者 减一等.为六部都察院將軍督提鎮守不坐.害 一将印信空控寫他人文書投官司 O 盗用钦给關 典印信同有例 防 條例 為六部等衙門文書依律問外若為察 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及其餘衙門文書 科飲財物者問近充軍 儿非為各街門文書盗用印信者不分有無押 字依律坐罪若止套畫押字各就所犯事情輕傅韶旨傳以德出之 坐罪相博 為 首 提 品 凡傳 出 者 首 軒 殿 候 為 者杖一 皇后 懿肯皇太子令音者 為 绞 流.若 門官言語者杖八十為从者各減一等岩得財 而傳無 大清律例 者計腻以不枉法因 傳 得財 動事
———— 文字由OCR识别(未校验),可能存在错字;请以原始完整版为准。

下载高清完整版

支付后会自动返回下载地址,或查询订单下载;有问题发邮件:[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