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_卷三十卷三十一 [大清律例]

定四庫全書 天清律例卷三十 刑律 越 凡軍民皆自下而上陳告若越本管官司 受 理 或 受 司 理 不 而
午門長安等門内叫冤枉奉 青勘问得實者加號一個月滿日杖一百若涉虚者杖 一百癸退遠地方克軍其時奉 音止拿犯人治罪者所情不分虚實立案不行仍 将本犯加一窗月癸落 凡跪 午門長安等門及打 人青 長安門内石狮冤者俱照擅入禁門冤例治罪
凡假以建言為由制官府及將昧不明 職事情污人名節報復者丈武官俱職 軍民人等皆癸附近光軍其有曾經法司督 等术門问朋白意圖於登聞鼓下及 長安左右門等處自剑自撤喧呼者送法 同 追究教峻主使之人俱秋一百徒三年其因小 事什多人越進院入鼓妄行鼓 告者將首犯亦照此例治罪餘人各减一等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