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_卷三十五卷三十六 [大清律例]

定四庫全書 大清律例卷三十五 刑律 捕亡 應捕人追捕罪人 重之 以最 罪人為主 限三十日内能自捕得一半以上
條例 隔隔省密强盗及人命案内應凝重 犯有合劫奪及狗庇不解其該管官题解 任如在省移咨會解任佚犯寄明具题 開該管之鄉地甲嚴究治若本无擒犯 狗庇等樊而捕被劫者將捕後照 證告律治罪原之員即行開復捕役之 員交部處
聞請 旨後行 一脱逃要犯務將該犯年貌籍有無痣細 開明行丈通各州縣於文到之日差捕 一面填印票分給各鄉總甲遍行察如果 偏无踪年底出具印甘各結转群咨部仍命 接務覆知照案 一捕强盗人命或關係要案内人犯如有逃 大清律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