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收录《大清律例·卷十二·卷十—十二》,资料类别为政治法律资料。本页展示资料概况及部分扫描内容,同时提供数字文件获取信息。

- 专题
- 大清律例
- 类别
- 政治法律
- 系列
- 大清律例·卷十二·卷十—十二
大清律例_卷十卷十二 [大清律例]定四庫全書 大清律例卷十 户律 婚 姻 男女婚姻 综 司 不 同媒 者 大清律的 有寫立婚书依禮嫁若許嫁女已報冒者 别娶 如 不用此律.若為婚而女家妄,疾 成 妄 婚 追還財禮男家妄者加一等 如 邮 男 義 未成婚者仍 原 定 疾 所 男 妄 妹 及 生 見之無疾兄 第 如 配 妄昌相見 男 女先 庄 聘 仍 許 他 己 限 已成婚者 離具.其應爲婚者雕已納聘財期約未至而!主婚若已定婚未及成親而男女或有身故者 不追財禮 一男女婚姻各有其時或有指腹割衫襟為親者 行禁止 招媒的明立婚书開寫養老或出舍年 限止有一子者不許出赘其招養老者仍立 同宗应者一人承奉祭祀家產均分如未立 身死族長依例立
———— 文字由OCR识别(未校验),可能存在错字;请以原始完整版为准。
🔒 下载高清完整版
解锁价格:39.00 元
支付成功后自动解锁,无需注册,可长期查看。
电脑端支持扫码/网页支付,手机端优先使用对应的移动支付通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