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_卷十三卷十七 [大清律例]

定四庫全書 大清律创卷十三 户律 課者税物之钱程者物有贵 鹽法 儿有確貨即是 者杖一百徒三年若 流二 徒 指平人者加三 里 大清弹创 道
及私煎鹽貨声者同私鹽法 及通同貨賣者與犯人同罪 凡婦人有犯私若夫在家或子知情罪坐夫男 餘罪 其有夫而遠出或有子幼弱罪坐本婦 百 收 儿買食私鹽者杖一百因而貨者杖一百徒三 年 大消祥刚
留職役若知情故及容命單兵隨同贩賣 者與犯人同罪 罪私 受財者計以枉法重.其巡覆私鹽入巳不解官者杖 以一百徒三年 凡起運官鹽每引照定斤數为一袋帶定 随 其 手 取袋 但有夹帶餘鹽者同私鹽法.若客鹽越過批 欠定日事全官 大清律例 使 關防者杖九十押回 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