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_卷五卷六 [大清律例]

本條别有罪名 加减罪例 秉興車駕 期親祖父母 典同罪 蛊臨主守 日者以百刻 道士女冠 天消洋例
定四庫全書 天清律例卷五 名例律下 老小疾收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疾 藉 之 犯 流 若造畜歸 犯 母 反 生 叛 折 逆 割 緣 人 坐 殺 應 菲茶 家 應罪名收犯 不 該 用 艺 此 律 軍 者 雨 其 目 亦餘 照侵 流损一 定四車全書 睛 收 八十以上十以下及万疾 两 胶 之 類折 犯
一凡老幼及疾犯罪律該收者若例該柳 體放免應得杖罪仍令收 内外現豁人犯不愿具者若有老小疾俱 照律完結其直各实具题案内人犯果 有老小疾者該督察明取具地方官印 具題照律收如實非老小疾情免事 癸者將出結轉详官督交部處具到部 人青羊 人犯有告年老及在中途成疾者察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