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收录《大清律例按语·卷二十潘氏海山仙馆番禺·卷二十》,资料类别为政治法律资料。页面整理了该资料的基本信息、扫描页示例和数字版本获取说明。

- 专题
- 大清律例按语
- 类别
- 政治法律
- 系列
- 大清律例按语·卷二十潘氏海山仙馆番禺·卷二十
大清律例按语_卷二十潘氏海山仙馆番禺 [大清律例按语]大满律何按語卷之二十目 刑律 關殿上 關殿 保辜限期 宫两忿争 皇家袍免以上親被殿 制使及本管長官 佐微居長官 月缘大清律例按語卷之二十 刑律 原律 相打為殿 相 以手足人不成傷者答二十 即坐 成傷者 相争為腰 本 皆成 杖 罪 仍 一百徒三年 赔 人 折 事如 聘 肢 之類 日 及 今人 全 不 及毁人 陰陽者 杖一百流二千里仍将犯人 非 财 止 科 其理 付 财 手傷重者為重罪原課 一 或 而 傷 同共殿傷人者各 减 傷 重 以下 一 1 刑律 人 至 勿 成 输 殴 上 下 傷 二手 殺 人 相及 争同以者 為行不 國知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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