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按语·卷九·卷十一·潘氏海山仙馆番禺·卷九—十一》已归入本站的政治法律资料栏目。可在本页查看基本书目信息与部分原页预览,并了解数字文件获取方式。

- 专题
- 大清律例按语
- 类别
- 政治法律
- 系列
- 大清律例按语·卷九·卷十一·潘氏海山仙馆番禺·卷九—十一
大清律例按语_卷九_卷十一_潘氏海山仙馆番禺 [大清律例按语]大清律例按語卷之九目錄 万律 達禁取利 費用受寄財産 得遗失物 目錄十 千里麗職 雨亚杖追奪除名 約不還者五两以上霆三月一十每一月加一 等罪止四十五十两以上霆三月二十每 月加一等罪止五十百两以上翼三月三十 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追本利給主.若 不告官司以私强奪去人等謹按此言私倩不得多取餘利也首言 民間放倩典當利過三分及利過原本之罪次 言监臨官吏放倩典当禁取利及凡民官 吏賀欠私倩達約不還之罪三言豪以私 倩強奪擎畜產業及估價過本利之罪四言 折妻妾子女及奪妄占之罪以上庶民官 吏禁所取餘利亚追給主 原條例 一几势豪放私倩交通運粮官擅擎官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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