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收录《大清律例按语·潘氏海山仙馆番禺·卷十八》,资料类别为政治法律资料。本页展示资料概况及部分扫描内容,同时提供数字文件获取信息。

- 专题
- 大清律例按语
- 类别
- 政治法律
- 系列
- 大清律例按语·潘氏海山仙馆番禺·卷十八
大清律例按语_卷十八_潘氏海山仙馆番禺 [大清律例按语]刑律 强盗 却囚 白書奪 盗 盗馬牛畜產 盗田野枣 親属相盗 目錄二等杖七 等 於霸盗不得助木罪上加 无强 十人至折傷 可以下 其 不 應 千 只宜以名例自 重科断 盗罪仍依開殿傷人律 首 盗 傷 律 人 两至 自 首 謹按此首言张盗之罪而因及類於强者 有差等也第一正强盗之罪以得財不得财 分輕重不得財雎於事主不損而其盗已行故 不分首皆坐杖流但得财即不财之多寡 不颗盗之分與不分喊背坐斯决恶其强 也第二正迷人圖財之罪虽興强恶實不拒舆臨時拒捕不同益臨時拒捕是格開以 圖財追逐拒捕乃财而求其情巽故其罪 亦巽也柜捕等项皆言盗之事以其同强 故不八後盗條而載从此律至强盗分首 盗拒捕不言首者以事起臨時原無首 可分若盗為首不知同拒捕傷人亦止依 盗爲首 原條例 凡常人辅戳强盗一名盗二名各銀二十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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