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按语·潘氏海山仙馆番禺·卷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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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大清律例按语
类别
政治法律
系列
大清律例按语·潘氏海山仙馆番禺·卷十八

大清律例按语_卷十八_潘氏海山仙馆番禺 [大清律例按语]刑律 贼盜 恐取財 欺官私取财 人賣人 發 夜無故入人家 盗贼主 共谋爲盗 天青聿刻安吾卷洲律贼盗下 目錄原律 恐取財 首 盜不得財罪上 尊長犯卑 上减之 加一等 謹按此言恐嘛之情重於盗故罪應加 等也首言凡人恐取財之罪後言期親以下 恐赫取財原條例 一 监臨恐嘛所部取斯者依勢求索强者准枉法 原條例 知人犯罪不虚而恐取财者合計以柱法 原條例 凡將民证指盗及寄買贼臧捉拿拷打 财物或以起臧写由沿房搜槍奪财物淫辱婦 女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緹俱發衛永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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