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按语·潘氏海山仙馆番禺·卷一-V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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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大清律例按语
类别
政治法律
系列
大清律例按语·潘氏海山仙馆番禺·卷一

大清律例按语_卷一_潘氏海山仙馆番禺 [大清律例按语]原律 收 官吏各 决 照 不例 罪名九次 以凭无际 原凝今官員犯公罪無納銀收睛及明立文案 每年一考九年通考之例其因公事而得罪者 吏兵二部照所犯輕重分别罚俸降級留任調 大青聿列安五吾一名例 E文武官犯八罪原改律 凡内外大小文武官犯公罪該苔者一十俸一個 四十五十 七十降一级八十降二级九十降三般俱留任一 典犯者苔杖决仍留任 言官員因公獲罪巽从私罪也若徒流以上 三文武官犯公罪原律 完 、一等七十降 杖一百者職不 若軍官有犯私罪該者 降等 徒五 等皆 -文武官犯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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