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会通新纂_二十六_姚雨芗原纂胡仰山增辑 [大清律例会通新纂]

大清律例會通新纂
許内使等官 近侍私行 為瑞應 病死傷避事 教人犯法
他人 空长甲助 YPII 普必有之事故之然重在浴印 狂察蓄押字浴用的信正為 文善 修例分之空用印是 信圳為許之計或先文而後溢 上文非印信不行而押字為故後 的 一等又减一 書不言者以非之乘最重不必久 职菲為官文看避重之落们 印或先印而微填為菲為同也 若诚 人汽見上 借用印封 未有無而為省後於傳書條内 要往凡能為交書北有规避師係得財 一等 一若看事 盗用钦舱 防臨 得财者以不杜法因而動事曲法者以 法各重本條止言规不言 财改後你例補出科掀物之罪 信空 造所信联 官文建抽监印而制費不言 依投名文書告言人罪考律 给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