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会通新纂二十姚雨芗原纂胡仰山增辑 [大清律例会通新纂]

大清律例会通新纂二十姚雨芗原纂胡仰山增辑 [大清律例会通新纂]

大清律例會通新纂盗城主 共課盗 公取取皆為益 起除刺字厚長财 朝静將引之他人得城几盗一等负 者肉將引之乐而輕之也若有殺 T 害命放火 般人以 罪通而重之也 不情亦依强然者因將引者之 不熟弛二 恭同居共财故日将引他人者各居之 聯不各居湖属鼎引他人同為者 非其財何将引之有所不必也然有 親兴他人同益俱自外來家非其家财 恣止依擅用不必加 一等科之如卑幼自 他人盜已家财物者 诚凡盗一等也 溢不得北同培卑幼将引之他人得 犯者偶自依服制等他人仍以儿 卑幼依用財物加二罪止杖一百 注明功麻华親属售谷本律 次是民有長汉有兄幼屿属之分當照 自依微傷典長功本律罪他人不知 木律洲看不能瓶引 得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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