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会通新纂三十姚雨芗原纂胡仰山增辑 [大清律例会通新纂]

大清律例會通新纂
断罪引律合 减 内取服 赦前罪不當 聞有恩赦而故犯 徒囚不應役 婦人犯罪 死囚覆奏待報 1 断罪不当 吏典代寫招草
吏受財 其手見官 胸非也按名例出人人之真把 或人至处听全抵而故出者收 三 每流一等折徒牛年人至死罪已决者坐以 至徒罪者每徒一等析秋二十人至流罪者 罪 估城不定 致罪出八 見市司 常不原故出者豆得收耶 此折算之法興告不同苦之 徒流肯折為杖此徒析為杖流折為 等失於出者各减五等亚以更典為百首领 徒也告已决全抵剩罪未答 官减吏典一等佐贰官减首领官一等長官 不應抄没 而抄没依 故入流罪 等無收晴法曲 已旅全科剩罪未决故有止减 解政全出入人死罪與增诚人罪 見感瞒 入官家座 然增减之罪白流以下皆以所增减 至死者若未决放俱诚一等應坐流 原具全出全入不同特因增减至死而 从全出全人者矣 剩徙之罪反有重 算折其剩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