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圣政国朝典章_七_不著撰者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_七_不著撰者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

吏部卷之七 公规 座次 掌印 暑押 公事 典章十三 應有程 体 一的决一 七下 一f七 已俊不改勾富飛了 无故勺當 第一次 第二次第三次 三犯加 遠近依上决三犯以上除 等量事多計目 官更须要 初犯 再犯 名首镇官奉行不至者具名 申省提调官時復通行校 不問者罪亦及之 座次 品微座次等第至元五年十一月 中書更礼部撬河商府路申署押 四年行中書省参照委降 京府 母得感骄仍每日一次署押公座大薄若有公出者认 附 非奉 1 押 上司明文母得自料差 不得用白帖子科 役 字 不登字世 推 若有时 1史书写净公押孕元二公事 小聚 小官負除假日密務总速公夷 哲旧以 期聚单許所委及不挥事媒除 咏防不测聚忌事报至未 官府平明心事官 了到才散其在都官府六部视省餘想所属上司若公急速及 耐皆须平明治事凡當日合行商識發之当 宜缩人不狗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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