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圣政国朝典章_五_不著撰者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_五_不著撰者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

吏部卷之四 典章十 職制 守開 告叙 驰除 赴壮 授除 不任 告叙 秀有体例機定可任名明 压级官宾游限至元二十 1四年1二月 尚書省照得谷感仃当井 在然或有粘带未了事件卒点不得解由經隔年深更有所除 赴特盲井德行才能耀用者不拘此例 一例咨来自今後若有 结移咨部 苔來定尊委用止令本 0国保及元保至元三十年中書省鼎得“人在家愿无得 德 似刚盖保准此 心可用之士依上体俊相同 請定拿准此宏同体覆听流外并司人吏宣便春之類既是職小名微宜准 明具不曾求 让爆用赴 0大八年中書省江浙行省前慶元路燃官毛交么 新告求级 後應有告 摘委州官 照勘体問如无带 避担保結申路术路官更别休 二已前得替告叔之人所告爆由至日定套 覆明白保 覆但有不祭史防司依倒 以後求什人依例叙用其卫到省部未經司体覆考依上体 体察们将本人断罪不叔元保 1求官開猫大德元年二月软奉政元 深鼓内一款郎該求壮官自淹生受印中書省赞宜立法无使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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