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文诚公奏稿_二十三 [丁文诚公奏稿]

丁文公奏稿 卷之二十二目錄 遵 黔省獨山荔波仍歸川省行鋪 光 潜 九日 翡入年五月秘 精八年四 日
奏禽遵 自将盗犯仍請就地正法免其解番恭措具奏仰所 七年七月二十日内開奉 上瀚御史胡隆询奏請将盗案仍照舊例分别首辨理 一著 百刑部奏此經部将就地正法章程先行 停止 旨下各省督将軍都府尹体察情形将彩泉持械 强劫案件仍照成例解由該管上司覆勘分别题奏不得
犯供游移證不確暂行禁候挚獲犯再行訊辨 果係確始禀就地正法核明辨理不為不慎兹 奉 旨以御史胡隆涧具奏復盗案舊例經部請停止 就地正法命安详辨思川省自辨理就地正法 來己压年所益案未艳一旦改歸舊例照常招解 拖累費勢所不免誠恐地方官力難賠累飾消弹造 發覺参地方业已受害殊非除暴安艮辟以止辟之意 惟刑部識停止就地正法以各省辨理未能畫一竟有 地方官擎獲盗犯經行决始行详報其中誠難保无规 避處分藉盗案自應仰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