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评论_朝阳大学法律评论社 [法律评论]

法律评 v no-34
(一)訂訂户假訂辨法 訂間法 一次訂問金年者:费洋四元不另收费 本刊第十四卷待直崧訂巨價 此鞍民法具歸通出版 本著為前本社北忘大学收授朝院名誉敢授 定做典络元五角函購加拼號郵费拳角(二二)新訂訂户價预定法 一次盯图金年者:费洋四元(發五角二分)一次訂伞年者:费洋二元一角不另收郵费 一次訂牛年者:费洋二元一角(郵费二角 燕京大融李允生所作。計五百四十除夏都 二十餘岛言以我法通则(第一五三條至第三 四四)為,下到十你民法或券法條文,宏博 精漢。有之,询之民法界靠著。
時效制度之基本理 即以法律其利之享有也。此之性質,無非對於疏於行使利之槛利人,予以法律上之制,第七百攀六期 本之主張送制,時效制度,不過其一端耳.此有片面的理由,但吾人為仍首肯者,有雙端:此即耀馬法上之格言所眠於利之上者是也。在中代楷有均田平富之筑,近來亦有平均地節制 權利之被謝,時效完成後之直接的問接的效果而已。何则,在取得時效之場合,占有人或占有人 因時效之完成,而取得所有耀或其他财產耀,但其取得之性質,原始的取得,故其所取得之利,以時效完成之效果,為時效之基础-此時效制度之立法理由,在利人之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