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朝通典_卷十一卷十四 [皇朝通典]

皇朝通典_卷十一卷十四 [皇朝通典]

定四庫全書 皇朝典卷十 史部 五 一到 编修臣李傳熊覆勘 總校官编修臣程嘉定四库全書 港上一 受其害者亦多當時有司漕之责者皆左軍右民 交兑之際軍日益横需索无民不任運而其 苦十倍於漕我 朝於運丁则有運之屯田有官給之行月有民輸 之赠貼而且贸易土宜利倍十一家室完聚往运 有期軍固无運輸之苦而改軍民交兑為官收官 兑小民免於乾運樂於輸将其所以惠愛軍民者 計至周矣兹纂通典於漕運别为一编按年纂列定四庫全書人 料价給重運銀令其雇募民船七年裁巡漕御 史九年定给漕船水脚銀江南蘇州松江安处 州江西浙江等處每石自三至三五分揚 州府每石二五分均於随漕内動給定官收 官兑微赠貼银半给運軍十年以白无漕船令 成造鐵斛定式颁癸場十二年定五年 軍丁母令入民籍是年定各省漕運過 淮限期江北各府州縣限十二月内江南江寕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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