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清奏议_十四 [皇清奏议]

皇清奏议_十四 [皇清奏议]

兰清奏卷三十四 請禁境疏乾降二年 管理内府事果毅公性谨 政大臣兵部尚书领侍街内大臣兼黄旗满洲都統 音敬抒 當見仰祈 鉴事寫臣伏见我 湛恩鸿博固已無遠弗屈矣乃復念春民之道莫先於厚 里上惠爱黎元 生耗之多常因於造酒 省私開者如何治罪官員如何加處分之處即 特颁俞今臣等将北五 行定羡具奏絲孫嘉涂請弛酒禁我 察資始資生虚懷之誠亘古未有臣伏思臣等从前所 皇上好問好 米之處明白具奏今伏 但以不宜禁未将嚴禁燒徒滋纷授無益於 上俞禁止烧锅一事等或以干涉考成多方回仍於禁約無益沉造成之 酒仍准信壹时奸民私造者皆以沽费陈酒精口延成 弊或欲行敬禁则必详查察之法以为端本澄源 月禁猪不禁也何用王大臣之雨为哉若能直指利 之论若以為比户披查將行滋摄则朕首可以收回如此 雨誠朕自然就其中酌一是者而行之不固執己见也 今雨名為雨而實则一不過向来如是禁止今刚添一 官員處分耳武思於禁烧一節以裕米教為有益乎 為無益乎王大臣叶 遵就之尚有辞酌事理或應行履某或因時制宜必期 皇考簡用之人不得為是雨可 於民生日用之間有利無聲斯胀咨訪之意其各打己 開伏念嚴禁烧酒法到令行如果民不滋投而問問商串挽分肥富户勾通漁利一遇查之信则预為之密 以千求良牧不可以膝混而哥役人等从無不贪财者奸 收藏代为之設法遮節矣即云官吏骨役悉皆奉公守 法河最禁之後酒必腾貴逐刀者不但豪富移为 争先即中酉小贾亦相做效且必多方滑匿售曹其弊暗 滋而仍不能能其根也至己經造成之烧酒不立限以期 有大小之不同出入有多之不一概立一限则涵而無 之则因循悠忽籍口霆延賣無了期立限以期之则地方 紀势不能行若分晰立限人必埃家逐户細細盤語搜查 投愈不可勝言矣造成之酒在限内则公然明费在限 外则暗地潜沽惟見繁摄而究不能绝其根也若嚴禁 之法不论费酒罚酒人等悉殿定以科罪官员重以處分 以除紀私夫私之家治罪本不足惜但私買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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