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公报·第三十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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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公报_三十 [吉林省政府公报]吉林省政府公報 no-413合第 全軍民食一案通合知照文 不得阻遇米毅在圆 九二二號 吉林省政府指合酒事務局呈為规定十九 年六月份現洋法價請校備案由指合第四千 批 合第二十八號 吉林省政府委任费楷為省政府參文委任 合行知照文訓合第四八O號 吉林省政府民政泰内政部轉奉國府合准中 央政治會咨政務官之解不必更正等因吉林省政府公舞 第三條給邮分左列二種 省命 六月二一日第三百九十七號 第四條(一)本身一次恤金(族一次恤金 辨理人員有左列事之一者按照第二條之规定分别給樊(二一)辨理振務常出力者遇非常巨灾不避险特著勤者 第五條(二三)理振務三年以上著有者 前项各款均由主管官署出具證明書 辦振人員應給第二條第一款樊剛者由振務委員會會同内政部呈行政 第六條 院轉呈國民政府核給 委員會直接核給业咨報内政部備案 辨振人員應給第二條第二款者由各省政府轉振務委員會核給或由 第七條 轉内政部備案 瓣振人員給第二條第三款奖者由各省振務會核給呈報振務委員會函 第八條(一)辨振受傷身體残或精种失不能任事者 辨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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