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资料题名为《吉林省政府公报·第十八卷》,属于报刊资料。当前文件为《吉林省政府公报》的第十八卷。本页展示资料概况及部分扫描内容,同时提供数字文件获取信息。

- 专题
- 吉林省政府公报
- 类别
- 报刊
- 卷次
- 第十八卷
吉林省政府公报_十八 [吉林省政府公报]吉林省政府公報 no no目錄 省合 經收金暨印提工本費細數表 江盘捐徽收局十八年八月份經收金數目 吉林吉林地方法院察處民國十八年入月份 合公布通施行文訓合第 吉林省政府奉國府合制定监察委員保障法明 吉林省政府奉國府命更正中央各遣辨事處 簡明表 提樊工本費細數表 吉林雙陽縣民國十八年八月份經收金暨印 批 照文訓合第 名為中央遣區辦事處换发印章通合知 廣告 專件 針命仰遵照文訓合第一千零二O號 吉林省政府民政奉内政部合发航政根本方 吉林省政府民政據汪清縣呈報六區公安分 零二五號 局警士郎玉峰潜逃情形請通文訓合第一千 吉林高等法院察處准高等法院面據地方法 院呈請通逃傷害犯宋長海等務解究 公示吉林省政府公報 省 九月二十一日第一百八十九號 第五條 第四 第三條 察委員行使權時所發之言對外不费任 察委員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以失 察委員在暇中所在地之軍警機關予以充分保 三 受公務員之遣供應有據者 受人指使因而提出據不真確之彈劾案者 在中央或該察隔内之公務員有受劾之著事實經人民發而 故意不予弹劾者 彈劾人不應受處分時通用之 前第一款之规定限於察院組法第七條所规定復提彈劾案經决被 第六條 款之情事者由盈察院院長加以警告處分 察委員復提劾案經決被人不受處分時如无前條第一第一 第七條 第八條 察委員之戒處分以察委員戒委員會行之 盈察委具被弹劾或經立法院提出贺問或盈察院院長為失時非由院長 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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