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条法事类_十四_谢深甫等纂修 [庆元条法事类]

庆元条法事类_十四_谢深甫等纂修 [庆元条法事类]

慶元條法事叛卷第三十二 财 用門 三 點磨隐临勒令格申明 勒 職制敕 限不送遂者杖七十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餘文書依官文书稽程律 承提照刑司輪取軍請給旁转運司及州徒武年 州縣镇場務季申通判愿经怨制及無上供 物 物状遠限者各杖 八十 即通判覆供申 提照刊欲司蓬限者徒二年本司點磨申尚书 户部達限准此 經总制鐵供申恨状隐漏者徒二年 州及提點刑狱司供申尚書户部僧道免工帐 状隐漏不宝者各徒二年诸官物有 花 行 有欺弊而致失临 经监司 者 如 者已者 非經如已 餘训縣经 條官應官 梅司花司 尖之行点 陷類已检 准若經不 此钱州 物 不 以款 在 止 是 减 文 字差 户婚 诸 于心 税 祖簿恨有欺郸者 易或虚 物 数 销 薄籍者 海 欺官 此有 不分首往計物之直 倍而 不满 五百 文杖一百五百文徒 一年五百文加 一等三贯 皆配本城五贯皆配本州北 許人告書手難杖罪 勒停其私名人有欺骅正名知情與同罪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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